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錦程電機有限公司、張有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錦程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8,91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