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陳弘仁
- 原告紀宜佳
- 被告許兆洋、劉沛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紀宜佳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許兆洋 住○○市○里區○里里○○路0號(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兆洋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3,002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沛珍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3,002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沛珍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被告許兆洋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如以新台幣130,000元為被告許兆洋預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許兆洋如以新台幣393,00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如以新台幣130,000元為被告劉沛珍預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劉沛珍如以新台幣393,00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以許兆洋、劉沛珍、顏精華為被告,嗣撤回對於被告顏精華之訴訟,則原告撤回對顏精華之訴訟,合於上開規定。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2人與顏精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831,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撤回對顏精華之訴訟後,變更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86,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復於言詞辯論期日再變更聲明,請求被告許兆洋、劉沛珍應各給付原告393,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原告請求所依據的基礎事實均屬同一,程序上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許兆洋、劉沛珍應各給付原告393,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許兆洋、劉沛珍,及訴外人顏精華因保險詐欺案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鈞院104年度 訴字第444號刑事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刑事二審判決,保險給付核付後,原告、被 告與訴外人顏精華分配比例為70%:30%。檢方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勞工保險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向兩造追討保險給付款及附加之利息,原告於鈞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一審判決有罪後,分別償還保險金及附加之利息如下:①勞工保險局264,168元。 依據勞工保險局108年7月29日保職失字第10860240740號函 稱「有關台端溢領勞保失能給付263,394元及執行費用774元,合計264,168元,本局已全數收回銷帳」。②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505,850元(459,863 元及按10%計算之利息45,987元,合計505,850元),於108年6月25日在鈞院成立調 解(有附加利息),並且依調解内容履行。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174萬元及利息26萬元,合計200萬 元),於108年6月25日在鈞院成立調解(有附加利息),並且依調解内容履行。上述金額共計2,770,018元。原告基於 連帶債務人地位,於支付前開款項後,依民法第280條本文 、281條第1、2項規定行使內部求償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2人與訴外人顏精華連帶給付831,005元(2,770,018元×30%)。因訴外人顏精華係以每張診斷書向被告許兆洋收取15,000元,本案計3張診斷書45,000元,此為顏精華與被告2人間之內部分擔額,原告與訴外人顏精華、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里基督教醫院)以此金額達成調解,扣除顏精華給付45,000元後,因被告二人各以百分之五十朋分利益,故被告許兆洋、劉沛珍應各給付原告393,002元。對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108年度 上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許兆洋、劉沛珍、訴外人顏精華因保險詐欺案,經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108年度上易字334號刑事判決節本為憑,依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亦即訴外人顏精華係埔里基督教醫院之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被告許兆洋係康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康展公司)、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允安公司)、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悅展公司)等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劉沛珍係許兆洋之公司聘僱之業務人員,以仲介、招攬病患客戶代辦申請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商業保險理賠為業。康展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佣金),係客戶實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金額之三成,得款後許兆洋再與仲介之員工朋分。為使客戶獲得嚴重於實際症狀之診斷記載,以獲得給付或理賠,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許兆洋與顏精華於102年1月2 日前間某日約定:如為許兆洋公司員工仲介就診之病患,顏精華願以較寬鬆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準進行診察,於最後一次就診時(就診約6至8次,期間約4月,中間之就診可由 仲介人員代為掛號拿藥製造就醫紀錄),許兆洋將出具草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及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供顏精華登載在該失能診斷書或一般診斷證明書,以憑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許兆洋則支付每件15,000元作為酬勞,上開謀議確定後,被告劉沛珍覓得病患客戶即原告紀宜佳,告以有配合之醫師可以申請到給付或理賠後,該病患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仲介人員帶至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診間,表明係許兆洋之客戶後,顏精華即以較寬鬆之標準診察,病患亦裝出較嚴重之體態配合。嗣於製造數次就診紀錄後,許兆洋認時機成熟,遂在便條紙上草擬診斷書內容,交仲介帶給顏精華將該不實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保險公司審核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之正確性及埔里基督教醫院對於病歷維護之正確性。許兆洋、劉沛珍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後,再持向保險公司行使,申請保險理賠,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則由埔里基督教醫院逕寄勞保局審核,致勞保局、保險公司或有因此陷於錯誤,而使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於103年4月14日核給紀宜佳殘廢保險金459,863 元;國泰人壽保 險公司於103年8月5日核給紀宜佳殘廢保險金150萬元,103年8月7日核給紀宜佳殘廢保險金24萬元;勞保局於103年10 月24日發給紀宜佳職業傷病失能給付263,394元等情,可認 原告與被告、訴外人顏精華對於勞保局、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侵權行為,應為連帶債務人無誤。 ㈡又原告主張其已賠付勞工保險局264,168元(包括溢領勞保失 能給付263,394元及執行費用774元)、於108年6月25日在鈞院成立調解賠付南山人壽保險公司505,850元(包括459,863元及按10%計算之利息45,987元)、於108年6月25日在鈞院 成立調解賠付國泰人壽保險公司200萬元(174萬元及利息26萬元),共計2,770,018元,嗣與埔里基督教醫院成立和解 ,由該院給付原告45,000元等情,已據其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院調解程序筆錄為證,亦堪信為真實。 ㈢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復主張上述款項2,770,018元,被告與顏精華應 負擔三成為831,005元(2,770,018×30%=831,005),扣除顏 精華分擔額45,000元後,786,005元由被告二人是各百分之 五十朋分利益,被告二人應各給付原告393,002元等語,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被告亦未作何爭執,故原告向被告請求償還被告應分擔之部分即被告每人各393,002元(786,005÷2=393,002元,取整數),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許兆洋給付原告393,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另請求被告劉沛珍給付原告393,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㈤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許雅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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