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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6號

移除牌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蕭居富
被告
謝 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出牌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蕭居「萬」之記載,應更正為蕭居「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名字,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首開規定以裁定更正。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已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本更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移除牌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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