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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