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美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67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