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林晉逸
- 被上訴人
-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