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翊祐工程行即洪翊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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