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翊祐工程行即洪翊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祐工程行即洪翊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9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