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會議紀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仁源、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王嘉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張仁源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閱覽會議紀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⑴被告應提出民國(下同)106年6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所製作 之管理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支出憑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以供原告閱覽;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10年10月1日將聲明第一項變更為被告應將如上文件供原告閱覽或影印,經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提出106年6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 日止所製作之管理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支出憑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以供原告閱覽或影印;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為員林國宅之區分所有權人,員林國宅於96年4月15 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召開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社區規約。依前開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規定「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規約、 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本、竣工圖說、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提出所保管之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本、竣工圖說、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及有關文件並請求閱覽時,被告不得拒絕。惟原告前於110年5月24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申請閱覽及影印106年6月至108年7月間之支出財務報表、管理委員會議紀錄,復於110年6月7日、6月17日向被告查詢申請案結果,卻遭被告以各種原因推託。嗣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於110年6月30日以府建使字第1100217815號函命被告提出前開資料,詎被告仍拒絕提供其保管之社區公款財務帳目資料、會議紀錄等予原告「閱覽」及「影印」,原告再於110年7月3日以員林郵局248號存證信函,函請被告依彰化縣政府函文之說明,提供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書面申請相關之文件,惟至起訴時仍無法取得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文件。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三)原告核對被告提供之資料後,尚欠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經原告於111年5月16日向被告詢問欠缺項目予以閱覽,即被告所提出之證十八(見本院卷二第39至43頁),然被告表示無法提供。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已於111年3月21日函知原告同意其影印文件,復於111年4月1日後備妥原告請求之影印之文件,並於111年4月15日10時30分至11時9分,於原告所指定之「名家數位影印店」提供文件予原告影印,惟嗣其影印完畢被告請原告簽名以示負責時,經原告詢問過律師,於簽名欄加註「其餘資料視情況法院或原告再聯絡影印」等語;原告又於111 年5月16、17日向被告申請提供文件並要求被告說明緣由 ,被告亦函覆原告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列舉之文件,得逕洽管理站總幹事,指定影印店及協商日期、時間,被告當提供文件給原告影印,惟原告並無向被告聯繫影印事宜。被告從頭到尾沒有拒絕原告影印,原告也已經影印了49個月的財支報表,若原告認為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件要閱覽,願意給原告,但希望原告一次性申請,被告一次性給原告影印。原告訴之聲明已經實現,請求並無法律上利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附表所載之資料,原告根本沒有向管委會申請,何來的不准。關於附表所載之文件,原告是用命令的方式要求被告說明原委及提供文件,並沒有提到申請這些文件影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被告說明的義務,例如其中有一項複製鑰匙70元,原告命令被告要說明給誰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義務說明,但如果要發票或憑證收據,被告一定會提供。 (三)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員林國宅之區分所有權人,員林國宅於96年4月15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召 開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社區規約,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約定「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規 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本、竣工圖說、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即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等情,據原告提出前開住戶規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之約定,主張被 告應提出106年6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所製作之管理 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支出憑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供其閱覽或影印,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按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 條及第35條均定有明文。又本條所謂「利害關係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其他限制,是凡因管委會掌理事務而致權利義務受有影響者,均屬本條所稱「利害關係人」,其範圍涵蓋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乃屬當然。次按民事訴訟法乃確保私權之訴訟程序,必須於私權發生不安,有藉民事訴訟程序以為確保者,始能提起之,否則,訴訟之提起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另按訴訟標的之請求權已屆履行期,而未履行時,始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又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則以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如起訴當時權利保護要件存在,而言詞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法院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再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於起訴前向被告請求申請閱覽、影印聲明所示之文件,至起訴時被告仍未提供,原告雖於本件訴訟中閱覽,但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被告則辯稱,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已提供聲明所示之文件予原告影印,原告稱其申請閱覽附表所示之文件遭被告拒絕,惟原告並非要求被告提供文件,而是註明要被告說明原委等語。經查: ⒈原告為員林國宅之區分所有權人,已如前述,原告自為利害關係人而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定之文件,另依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之約 定,原告亦得請求閱覽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本、竣工圖說、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及有關文件等文件。 ⒉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106年6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 日止所製作之管理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支出憑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以供其閱覽或影印,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所請求閱覽之文件業經被告提供予原告閱覽、影印,此據被告提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閱覽、影印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7頁)。 ⒊原告雖稱被告仍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未提供其閱覽、影印,且經其再次向被告請求閱覽卻遭拒,惟被告辯稱其並未拒絕原告閱覽、影印一事,可由被告所提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11年5月20日員宅字第1110500002號函,說明四載『台端亦於111年4月15日10時30分至11時09分,指定員林市「名家數位印刷影印店」台端選擇文件影印完畢在案。另申請本會提供資料給台端,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列舉之文件,請逕洽管理站總幹事,指定影印店及協商日期、時間,本會當提供文件給台端影印,餘本會無義務提供及說明,併此敘明。」等語證明之,應可採信;至於原告於111年5月17日向被告請求就附表所示之資料提出相關說明,此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規定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約定得行使之權 利內容,不得以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說明,即認被告有拒絕提供資料之情事。 ⒋是被告既已提供如原告聲明所示之文件供其閱覽、影印,亦未拒絕提供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文件予原告閱覽、影印,足認被告已履行其法定之義務,原告復仍訴請被告提供聲明所示之文件供其閱覽、影印,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請求並無理由。至兩造若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列各項文件內容有何疑義,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函釋,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35條之規定,以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提出106年6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所製作之管理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支出憑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供其閱覽或影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編號 欠缺項目 備註 1 106年6月28日召開7月份管理委員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有關興亞開發(股)公司之相關書面報價書、契約書、議價書及該相關費用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 書面報價454,125元 2 106年7月6日第五次臨時會議,由興亞開發(股)公司得標承攬工程施作業務,得標價新臺幣432,600元之相關書面報價書、契約書、議價書及該相關費用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 保固範圍與保固時間 3 106年8月29日第一銀行200萬元(定存解約金3999元) 解約相關資料 4 106年8月29日第一銀行100萬元(定存解約金2212元) 解約相關資料 5 106年10月13日消防裁罰書(府授消預字第1060343820號)、支出傳票、匯款單據 裁罰書罰款12,000元 6 106年10月31日興亞公司修復損柵欄之費用明細及發票憑證 106年10月12日員東路交通癱瘓造成員東路車道毀損柵欄 7 106年11月7日支付逆止閥改善工程之得標廠商相關資料、契約簽訂等與該筆工程訂金之支出傳票、匯款單據 訂金176,000元 8 106年11月15日第一銀行帳戶提款1,050,000元,用途及流向 9 106年12月11日逆止閥改善工程餘款370,030元之相關契約、工程驗收單、支出傳票、發票、收據、匯款單據 10 107年1月25日消防裁罰書(府授消預字第1060444961號)、支出傳票、匯款單據 裁罰書罰款24,000 元 11 107年2月14日三和工程監視系統查修之估價單、支出憑證、發票 金額72,114元 12 107年6月30日勞動部裁罰書催02字第60067號裁罰書、支出傳票、匯款單據 裁罰金額5,310元 13 107年7月13日監視器材維修之採購清單、估報價單、支出傳票、發票、匯款單據 中控室監控螢幕更換、B2安裝兩部攝影機、地下室B1及B2裝設對講機金額48,673元 14 管委會與銓鈦公司簽訂之契約書 107年8月20日支付銓鈦公司保全服務費157,140元、6月份樓管服務費185,000元 15 107年8月29日支付金崇興消防公司107年7月份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申請書 消防工程展延申請書製作費8,925元 16 107年11月8日支付金崇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2次,該筆費用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申請書 2次展延申請書製作費9,975元 17 107年11月15日支付典揚消防公司,修繕工程招標得標之資料、典楊消防公司所有與管委會相關契約、工程驗收單、支出傳票、發票、匯款單據 施作材料費第二次付款金額372,000元 18 108年1月10日彰化縣政府函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80004106號函文 受文者: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19 108年9月11日支付員林市公所清潔隊廢棄物代運費2,500元開立之發票收據 20 108年9月24日支付浩程消防公司之工程招標單、得標單、估(報)價單、驗收書面及驗收人員、支出傳票、發票、匯款單據 室內消防栓更新逆止閥增壓檢修工程款57,750元 21 108年9月24日彰化縣政府勞動字第 407715 號之行政罰鍰裁罰書 支付行政罰款分期款(第8期款)26,645元 22 108年9月30日消防局府授消預字第1080299667號裁罰書、支出傳票、匯款單據 行政罰款24,000元 23 109年2月26日乙一棟B2化糞池溢出抽除清理之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施作廠商資料 支付工資費30,000元 24 109年3月2日甲3棟B2化糞池溢出抽除清理之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施作廠商資料 支付工資費25,000元 25 109年3月2日甲3棟B2廢水池抽除清理之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施作廠商資料 支付工資15,000元 26 109年3月2日甲一棟B2化糞池緊急抽除水肥機高壓水柱清洗坑壁之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施作廠商資料 支付工資費25,000元 27 109年4月6日乙二棟16B頂樓防水防漏之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施作廠商資料 工程款保固5年95,000元 28 109年4月7日乙二棟16C頂樓防水防漏之支出傳票、發票、支出憑證與施作廠商資料 工程款保固5年95,000元 29 109年4月29日支付程信科技企業社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相關資料(工程契約書) 工程款30%訂金款435,000元 30 109年7月28日支付程信科技企業社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相關資料(工程契約書) 工程款40%備料款580,000元 31 109年8月14日支付程信科技企業社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相關資料(工程契約書) 工程款30%完工款435,000元 32 108年9月24日彰化縣政府勞動字第407715號之裁罰書及各期繳納證明 分期款(第8期款)26,645元,第一期至第八期分期繳納總金額為213,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