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和僅餐飲有限公司、謝於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於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林美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43,400元,應徵裁 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