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 上訴人
-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於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林美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43,400元,應徵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林美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43,400元,應徵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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