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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昕

原告
林峰熙
被告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被告
蕭明德

謝政位

鄭麗招

楊美麗

葉承翰

蕭秋麗

呂永騰

吳聰德

林夜好

林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編號C部分面積85.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政位、鄭麗招分別按8575分之4163、8575分之4166比例維持共有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部分面積85.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政位、鄭麗招分別按8575分之4286、8575分之4289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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