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1號
- 原告
- 林峰熙
- 被告
-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龍河
- 被告
- 蕭明德
謝政位
鄭麗招
楊美麗
葉承翰
蕭秋麗
呂永騰
吳聰德
林夜好
林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編號C部分面積85.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政位、鄭麗招分別按8575分之4163、8575分之4166比例維持共有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部分面積85.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政位、鄭麗招分別按8575分之4286、8575分之4289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