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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1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徐沛然

上訴人
王文盟

王有儀

李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阿允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5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經本院判命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於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通行並設置管線,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自應以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330萬元核其上訴利益價額;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