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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0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昱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宥珍、趙苓菓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此規定於主觀的訴之合併場合,亦適用之(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47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合併以一訴對上訴人提起上開給付之訴,為主觀的訴之合併,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91,73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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