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鄭茂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茂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 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