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謝盈盈
- 原告
- 謝宇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錫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 告①賴帟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 告②敬升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軒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③陳俊傑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④奕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期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官厚賢律師
陳官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㈥項第2、3行關於「…,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 7485元及自翌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7485元,及其中 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部分,自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自111年3月1日起部分,自翌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㈥項第2、3行就利息起算日,有部分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