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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榮謙

上訴人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辰
上訴人
賴聖德
被上訴人
葉慶璋(國內、外公示

林豐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部分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該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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