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忠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叢哲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凱尉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79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60,825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6,460,825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97,579元。
二、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97,579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