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廣廈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錫永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不符上訴之程式。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028元。爰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俾合上訴之程式,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錫永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不符上訴之程式。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028元。爰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俾合上訴之程式,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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