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廣廈建設有限公司、林國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廣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錫永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不符上訴之程式。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028元。爰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俾合上訴之程式,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