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容 上訴人即 被 告 全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格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鄭瑞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萬24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