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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被告
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容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全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格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鄭瑞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萬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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