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羅敏清
- 被告
-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特別代理
- 被告
- 人 朱光華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瑋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樺
- 複代理人
- 李鴻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關於「積欠本金:14,7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2:積欠本金:1,470,000元」。
原判決附表編號2及編號4關於「借款起訖日:105/6/28至109/8/28」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起訖日:108/6/28至109/8/2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