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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羅敏清
被告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特別代理
被告
人 朱光華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瑋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李鴻良
訴訟代理人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關於「積欠本金:14,7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2:積欠本金:1,470,000元」。

原判決附表編號2及編號4關於「借款起訖日:105/6/28至109/8/28」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起訖日:108/6/28至109/8/2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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