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裕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劉光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裕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銘泰展業有限公司蕭雅芳 台中銀行永靖分行 110年2月28日 138,842元 Y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