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炳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炳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3月7日 22,470元 ZH0000000 002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4月7日 5,250元 ZH0000000 003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5月7日 16,170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