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冠昇實業社、葉基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冠昇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編號 發票人暨 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冠昇實業社葉勝基 合作金庫和美分行 110年3月18日 40,000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