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冠昇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編號 發票人暨 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冠昇實業社葉勝基 合作金庫和美分行 110年3月18日 40,000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