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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廖國佑

聲請人
冠昇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勝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葉基勝」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勝基」。又支票附表關於支票號碼「CE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E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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