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冠昇實業社、葉勝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冠昇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勝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葉基勝」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勝基」。又支票附表關於支票號碼「CE0000000」之記載,應 更正為「CE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