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碧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黃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泰貿易有限公司張鴻圖 合作金庫銀行南彰化分行 109年9月5日 21,000元 LJ0000000 002 新泰光學有限公司張鴻圖 玉山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9月5日 66,50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