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炳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鄭炳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5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36 002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5 003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66 004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