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楊明勳即張金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6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2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3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零股 1 25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