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陳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6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全農肥料有限公司陳淑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0年3月5日 34,700元 X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