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幃
- 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7年12月25日 180,000元 KB0000000 002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8年1月25日 90,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