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奕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代 理 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7年12月25日 180,000元 KB0000000 002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8年1月25日 90,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