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震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張淑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震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張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2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魏模臨 台灣銀行 彰化分行 109年11月30日 936,00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