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蔣宜靜即蔣金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675 0002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371 0003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