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記民、孫仲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 代 理 人 孫仲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0,668元 NF0000000 002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1,196元 NF0000000 003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1,713元 NF0000000 004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0,547元 NF0000000 005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107,775元 N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