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 聲請人
- 陳坤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順工程行 張健民 彰化商業銀行 二林分行 109年10月31日 99,8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