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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謝仁棠

聲請人
李科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90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6月18日 未載 350,000元 WG0000000 指定受款人:李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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