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科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李科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90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6月18日 未載 350,000元 WG0000000 指定受款人:李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