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林玉仁即玉麟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9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立員營造有限公司 王秀寬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0年2月10日 13,125元 FH0000000 002 立員營造有限公司 王秀寬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0年2月10日 2,625元 FH0000000 003 立員營造有限公司 王秀寬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0年2月10日 68,775元 FH0000000 004 立員營造有限公司 王秀寬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0年2月10日 6,300元 F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