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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鍾孟容

  • 當事人
    成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32號 異 議 人 成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正 相 對 人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出售土地與相對人,尚有尾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獲給付,依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 第13條約定,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涉訟時,以由本院為管轄法院,則本院應有管轄權,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 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準此,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倘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時,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經查,異議人以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司促字卷第5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於相對人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至異議人主張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已如前述,是異議人主張為無可採。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違背專屬管轄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仍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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