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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施廷漢
聲請人
江承憲
聲請人
黃智聖
聲請人
黃嘉郁
聲請人
黃永寬
聲請人
許文局
聲請人
賴金龍
相對人
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儒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11年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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