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號
- 原告
- 羅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為五年,每月薪資4萬元,共計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5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