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鍾孟容
- 原告黃柄富
- 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柄富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 上列原 告與被告益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1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2/3)=3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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