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賴智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賴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八十ㄧ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