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岳樺、鄭智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岳樺 債 務 人 鄭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001 90,001元 無 1.845% 無 0.1845% 無 2.095% 自111年4月26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 0.222%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