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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O PHAN HOANG VINH(中譯:杜潘黃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O PHAN HOANG VINH(中譯:杜潘黃榮)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於民國110年9月25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在卷可憑。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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