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O PHAN HOANG VINH(中譯:杜潘黃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O PHAN HOANG VINH(中譯:杜潘黃榮)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於民國110年9月25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在卷可憑。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