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文鎮
- 當事人勤祥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 異 議 人 勤祥科技有限公司即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鎮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與債權人魏立全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勤祥科技有限公司即交替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其狀 尾之異議人處應補正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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