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陳瑀婕
- 債務人
- 益峰汽車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清波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馬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96,8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850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號 (新臺幣) 001 3,766,347元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 2.095%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1,130,521元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 2.095%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