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81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峯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凱峯企業社為合夥,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債務人凱峯企業社之負責人林春梅因住所不明,設籍於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