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賴駿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賴駿逸 賴姿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駿逸邀同債務人賴姿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0,97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駿逸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賴姿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1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73元 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50,973元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50,973元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73元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