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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千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千佳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千佳現於民國111年3月9日遷出國外,有戶政事務所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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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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