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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冠宇於民國103年8月26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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