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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陳雅芳

上列債權人陳雅芳因與債務人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雅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聲請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二、對債務人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倘依支票請求,則債務人需為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或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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