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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佳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佳鍇設籍於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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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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