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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蔡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3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953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18,852元 105年10月2日 002 11,859元 106年2月2日 003 3,678元 10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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