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葉瑋婷

葉嘉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瑋婷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葉嘉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377,662元整,並約定於學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葉瑋婷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7,6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葉嘉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